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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出现问题该如何赔偿,一、房屋质量出现问题该如何赔偿在购买房屋时,购房者要特别留意购房合同中对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后的赔偿约定,以保证日后...
房屋质量出现问题该如何赔偿,一、房屋质量出现问题该如何赔偿在购买房屋时,购房者要特别留意购房合同中对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后的赔偿约定,以保证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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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房者认为开发商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属于主体质量不合格的,首先购房者应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购房者有权退房,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2、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质量问题不属于主体质量不合格,但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也可以请求和赔偿损失。“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一般是指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通过修复等亦无法保证购房者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3、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尚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一严重程度,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如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者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在这里要提醒,入住以后出现质量问题应注意分清责任,保留证据。要求开发商保修时最好是书面提出,并让开发商予以确认,可作为以后诉讼的证据。
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我是一名基层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八号令发布的《药品监督处罚程序》第十九条第六款(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七个工作日”是否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中规定的“七日”相抵触?答复:你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对该“七日”的理解,应与《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九条规定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中的“七个工作日”有所区别。前者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依通常理解,应比后者时间短。因《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建议向其进行咨询。(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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