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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药品出现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2022-02-27
我是一名基层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八号令发布的《药品监督处罚程序》第十九条第六款(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七个工作日”是否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中规定的“七日”相抵触?答复:你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对该“七日”的理解,应与《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九条规定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中的“七个工作日”有所区别。前者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依通常理解,应比后者时间短。因《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建议向其进行咨询。(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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