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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选定或者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后,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应当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出具房屋征收评估。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由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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