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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夫妻不能协商分割买断工龄款,而是向法院起诉分割的,那么买断工龄款时就会予以分割。支持买断工龄款应当作为夫妻...
买断工龄款,就是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时,依据约定,一次性给付劳动者的、对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对企业做出的贡献进行补偿并对劳动者今后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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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志: 2001年我从原单位提前退休,单位一次性支付我买断工龄款4万5千元。2002年10月,由于各种原因,我和妻子准备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在处理相关的家庭财产时,对如何分割这笔买断工龄款,我和妻子发生了分歧。请问:如果我现在向法院提出进行离婚诉讼,法院会将该笔买断工龄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还是会将其视作我的个人财产予以保留? 网友:阿文 阿文你好: 目前,企业对富余人员采取一次性买断工龄的办法解除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是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情况。对此司法部门及理论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买断工龄款离婚时应视作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理由是:1、买断工龄款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获得的合法收入,此笔款项理应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2、买断工龄款是用人单位给予的带有补偿性质的劳动报酬,这和一般的伤残补助金等带有人身依附性质的个人款项在性质上有所不同。3、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买断工龄款对一般的工薪家庭来说,是一笔很大的收入,所以也往往成为子女教育费、老人医疗费等日常重大家庭支出的来源。所以如果将其视为个人财产,离婚后归一方单独所有,容易在离婚后出现原来家庭成员之间权利义务的极不平等。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买断工龄款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其主要理由是:1、买断工龄款从性质上讲,并不是单纯的个人劳动报酬,其具有提前预付退休金的性质,起到一种养老保障的作用。这种退休金的预付性,往往还因超越婚姻存续期而具有明显的个人属性。因此,将其简单地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合时宜的。2、买断工龄款是企业对职工下岗后专有的个人生活补助,而不是家庭成员生活补助。如果条件相同的两名职工,两人的买断工龄款不会因为一个是单身汉、一个是3个幼儿的父亲而有所不同。这种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和部队转业费等有相似之处,都是对特定人员的特有经济保障,因此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目前,后一种意见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赞同。因此此类案件法院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原则上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也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如在没有其他家庭共有财产可分的情况下,另一方没有工作能力、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或承担了较重的家庭责任(如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的,则应对一方的买断工龄款进行合理的分割。但这类分割,笔者个人认为并不等于是承认这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出于民事公平原则的一种司法救助。
她的这种要求不合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或失去工作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或失业保证金等费用为一方个人的财产。你的买断工龄款是你失去工作后能在一定时期内继续谋生、减少生存危险的一种经济扶助,也是你再就业的物质保障,这种形式的财产,与工资、奖金等普通劳动所得有着本质的区别,应归你本人所有。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离婚时买断工龄款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判决买断工龄款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查明,章某与许某系一对夫妻,共同生活了十几年,期间常为琐事吵打,矛盾不断升级,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许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提出在章某处有一笔买断工龄款计人民币4万元,要求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章某则认为这笔款项是其今后生活的保障,其现在没有工作,又患病在身,如果这笔钱还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话,她就会顿失生活来源。 据查,许某所指的“买断工龄款”是指章某所在工作单位让尚未到退休年龄的章某提前退休并一次性给其一笔钱,以后发生的任何事情与企业无关,该笔钱款类似于养老保险金,是对今后几十年生活的一种保障。这种做法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是特定时代的特定产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断工龄款”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不论有无婚姻关系存在,这种针对下岗或提前退休而获得的财产的事实依然可以独立发生,买断工龄款是对其失去工作后的一种经济扶助,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在本质上与其平时的工资奖金收入等劳动所得有明显区别。对劳动者而言,买断工龄款是以放弃长期和稳定的劳动收入为代价而换来的,劳动者失去工作也就面临生存危机,因此从公平合理和保障劳动者的生活角度出发,此种“买断工龄款”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据此,法院对许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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