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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买断工龄款能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吗?

2021-01-17
律师同志:     2001年我从原单位提前退休,单位一次性支付我买断工龄款4万5千元。2002年10月,由于各种原因,我和妻子准备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在处理相关的家庭财产时,对如何分割这笔买断工龄款,我和妻子发生了分歧。请问:如果我现在向法院提出进行离婚诉讼,法院会将该笔买断工龄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还是会将其视作我的个人财产予以保留?          网友:阿文   阿文你好:     目前,企业对富余人员采取一次性买断工龄的办法解除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是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情况。对此司法部门及理论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买断工龄款离婚时应视作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理由是:1、买断工龄款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获得的合法收入,此笔款项理应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2、买断工龄款是用人单位给予的带有补偿性质的劳动报酬,这和一般的伤残补助金等带有人身依附性质的个人款项在性质上有所不同。3、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买断工龄款对一般的工薪家庭来说,是一笔很大的收入,所以也往往成为子女教育费、老人医疗费等日常重大家庭支出的来源。所以如果将其视为个人财产,离婚后归一方单独所有,容易在离婚后出现原来家庭成员之间权利义务的极不平等。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买断工龄款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其主要理由是:1、买断工龄款从性质上讲,并不是单纯的个人劳动报酬,其具有提前预付退休金的性质,起到一种养老保障的作用。这种退休金的预付性,往往还因超越婚姻存续期而具有明显的个人属性。因此,将其简单地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合时宜的。2、买断工龄款是企业对职工下岗后专有的个人生活补助,而不是家庭成员生活补助。如果条件相同的两名职工,两人的买断工龄款不会因为一个是单身汉、一个是3个幼儿的父亲而有所不同。这种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和部队转业费等有相似之处,都是对特定人员的特有经济保障,因此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目前,后一种意见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赞同。因此此类案件法院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原则上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也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如在没有其他家庭共有财产可分的情况下,另一方没有工作能力、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或承担了较重的家庭责任(如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的,则应对一方的买断工龄款进行合理的分割。但这类分割,笔者个人认为并不等于是承认这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出于民事公平原则的一种司法救助。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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