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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买断工龄款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021-01-17
离婚时买断工龄款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判决买断工龄款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查明,章某与许某系一对夫妻,共同生活了十几年,期间常为琐事吵打,矛盾不断升级,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许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提出在章某处有一笔买断工龄款计人民币4万元,要求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章某则认为这笔款项是其今后生活的保障,其现在没有工作,又患病在身,如果这笔钱还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话,她就会顿失生活来源。     据查,许某所指的“买断工龄款”是指章某所在工作单位让尚未到退休年龄的章某提前退休并一次性给其一笔钱,以后发生的任何事情与企业无关,该笔钱款类似于养老保险金,是对今后几十年生活的一种保障。这种做法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是特定时代的特定产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断工龄款”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不论有无婚姻关系存在,这种针对下岗或提前退休而获得的财产的事实依然可以独立发生,买断工龄款是对其失去工作后的一种经济扶助,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在本质上与其平时的工资奖金收入等劳动所得有明显区别。对劳动者而言,买断工龄款是以放弃长期和稳定的劳动收入为代价而换来的,劳动者失去工作也就面临生存危机,因此从公平合理和保障劳动者的生活角度出发,此种“买断工龄款”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据此,法院对许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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