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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直接是一个加工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 对于买卖合同中,卖方应当交付质量合格的商品,未达要求,视为违约。那么你可要求对方返还价钱并且支付由此...
加工承揽合同属于独立的合同种类,不属于买卖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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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有4点区别: 1、承揽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只是承揽人完成工作后的一项附随义务。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工作成果,这种工作成果是特定物。 3、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按约定的条件交付标的物,无权过问出卖人生产经营或标的物取得情况;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对承揽人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4、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起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可由买受人承担,也可以由出卖人承担。承揽合同中在工作完成前,只能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工作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根据你描述的基本情况,可以判断:1、加工承揽合同依法成立,未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形式合法,受法律保护。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为合同的内容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后者为合同的内容何时开始约束合同当事人的问题。本案中,合同是成立的,在效力上是有效合同,这一点完全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有没有开始约束合同当事人,就要看合同的约定的生效条件了;2、本律师认为,本合同的在第一次2万元的承兑汇票交付时,合同开始生效。一般情况下,合同中约定了24万30%的预付款,预付款到账之日起生效,应理解为全额到账,但是本案中,承揽人基于定作人的第一次2万元的承兑汇票交付行为的信任开始了加工行为,并作出了履行合同的准备,随后又收到了定作人的2万元承兑汇票【虽承揽人的人员在上注明了货款,仍应理解成本合同的预付款(预付款本身也也称作“预付的货款”,只是货款的预先支付而已)。】,介于两次定作人的给付,实际上,定做人已经支付了全部预付款的55.56%(即4万/(24万*30%)),定作人应按照比例计算,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即本合同,定作方应按照13.33万元的合同总价履行合同义务,即还应支付9万元的货款,并提走相当于13.33万元的货物,同时还应承担因过错给你公司造成的损失,即相当于10.67万(24万-13.33万)未提走货物的利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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