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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工会、共青团、妇联、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人口和计划部门开展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流动人口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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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医疗机构责任]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部门、卫生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用人单位职责]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卡册,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措施和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乡镇街办职责]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流动人口的宣传;(二)为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证明材料,建立流出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工作档案;(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联系制度,与流出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服务承诺书,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四)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五)监督检查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组织和有关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六)依法处理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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