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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管辖区域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人口同等标准将流动人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
[现居住地乡镇街办职责]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流动人口宣传教育;(二)查验流入人口中成年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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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定期为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按照规定检查避孕节育情况,为其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在对流动人口中的孕妇进行孕产期保健服务时,应当查看其或者证。对未持有婚育证明或者生育证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对不符合生育规定怀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可以协助采取补救措施。协助采取补救措施时,应当遵守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
[育龄夫妻权利义务]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管理,享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依法提供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失败,不符合生育规定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户籍地乡镇街办职责]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二)为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生育证明材料,建立流出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工作档案;(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联系制度,与流出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服务承诺书,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四)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五)监督检查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组织和有关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六)依法处理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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