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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是有上限的,其上限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劳动者平均工资的30%。竞业限制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有损员工的基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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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避免不正当竞争,《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即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同意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在实践中,虽然部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但没有约定如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离职后,自动遵守竞业限制条款,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经济补偿的具体计算方法可以按照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按照这一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以保证劳动者的基本生存需求。
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这是竞业限制生效的条件和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即便你需要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只要你自己衡量一下,如果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你的利益会比承担违约金更高时,你可以违反这个约定以换取更多利益。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如果单纯限制劳动者的竞争活动,而不对劳动者提供公平、有效的对价补偿,必然会剥夺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与生存发展权,因此,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条款规定的义务,就有权获得相应的合理的补偿金。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1997]317号)规定,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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