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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劳动者还能否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呢?

2021-11-12
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避免不正当竞争,《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即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同意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在实践中,虽然部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但没有约定如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离职后,自动遵守竞业限制条款,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经济补偿的具体计算方法可以按照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按照这一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以保证劳动者的基本生存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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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四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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