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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几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几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多重买卖。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房屋出卖人全...
第一,如果出卖人为房地产开发商,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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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数个买受人维护自身权益时首先想到的是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因恶意串通而无效的情形, 若数个合同都不存在无效情形,且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 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买受人遇到一房二卖维权如下:一房二卖,指出卖受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售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出卖人全面正确履行合同是合同效力最重要的表现,也是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但是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来说,卖方不可能同时履行两份合同。也就是说,卖方在履行一份合同后,必然会违反另一份合同。如遇一房二卖,买受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方多卖的可以通过向法院诉讼的方式来维权,法院的处理原则如下: 1.两份合同均未履行的情况下,应坚持签订在先的原则,即先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权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后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能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一方买受人已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坚持物权优先的原则。 3.买受人均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坚持占有在先的原则。 4.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的,应坚持履行在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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