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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一房二卖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
一房二卖维权时,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并交付房屋;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自知道之日起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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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一房二卖,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主从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一房二卖纠纷在实践中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出卖人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 在这种情况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但由于合同已经完成,合同中的买受人实际上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不同的请求权:后买受人已经是房屋所有人,因为他们的债权得到了满足,所以他们享有房屋所有权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前买受人享有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对出卖人的请求,尤其是接受其支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没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效力。 即使已经占有买卖标的物,由于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登记转让给后买受人,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失去了法律依据,构成无权占有,应承担返还该房屋的义务。 买受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得在法律或者实际上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要求履行。卖方违反这一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合同的标的物已经归他人所有,不能实际履行。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强制实际履行的问题。此时,合同中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 卖方将房屋出售给前买受人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后,又与后买受人签订了以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不再是房屋所有人。卖方系出卖他人之物。出售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或者出卖人。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品,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关于无权处分制度,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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