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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存在缺陷,是违法建筑物,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而这些规定是...
租赁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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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影响租赁合同效力的角度看,上述三种违反规划法律规定的临时建筑的情形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在性质上是一样的,都属于标的物违法,该类租赁合同在法律后果上都属于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的情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租赁合同效力转化的内容,在原理上也与第二条相同。就违反法律规定临时建筑物签订的租赁合同,“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或者“经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都是经人民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同意后实现合同效力补正,应当认定为有效。较为特殊的是,本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这是关于认定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要适用上述规定,一般应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内容应当是在同一个合同中; 第二,合同部分无效后并不影响合同其他内容的履行,不影响合同履行的整体效果,即合同具有可分性。如果合同内容不可分,拆分必然影响合同效果甚至导致合同实际履行没有意义的,则属于不可分的合同。 第三,合同被认定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后,有效部分应能得到全面、独立的履行,即不依靠无效部分内容也能够单独履行,且能够实现合同目的。反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全部合同无效。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涉诉房屋翻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租赁合同》无效。
违法建筑物的租赁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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