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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优先受理上诉法院会怎么判决

2022-08-06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除该法另有规定的外,“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这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这两类劳动争议案件只有劳动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用人单位是不能进入司法程序提起民事诉讼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就是说除了第四十七条规定是两类劳动争议案件,其他劳动争议案件,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只要对劳动者以仲裁决定不服,都可以在法定时间内提起劳动仲裁单位上诉诉讼。 民事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实行两审判决制度,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间内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二审。 作为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劳动争议裁决或者一审民事判决提起诉讼或者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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