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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在按揭贷款买房的过程中,存在三方法律关系。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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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有证据证明确实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未能办证,则违约的是开发商,您可以依据购房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二、关于您未付清余款的情况,不能简单以您“以为对方交该房子银行按揭方式偿还余款”为由主张您自己免责,您有必要证实您已经配合办理了房屋按揭手续。且正常来讲,若房屋有按揭,您每个月是需要还款的,不知道您有没有还款,若压根就没有还款,那这对您不利; 三、若房屋买卖合同能认定有效且不解除,则开发商的房屋实际上已经销售于您,只不过没有办理房产证而已,这种情况下,该房屋不能被法院查封,更不应该被执行,您可以就此向经办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争取解除查封。 四、您应该注意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到您的名下,这样才更能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开发商办不了房产证怎么办, (一)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9条的规定,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办证逾期一年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要求出卖人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这就是说,如果开发商不按照购房合同办理房产证长达一年以上的,那么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且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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