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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有两种救济途径: (1)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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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有两种救济途径: (1)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有两种救济途径:(1)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有两种救济途径: (1)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有两种救济途径:(1)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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