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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刑法修正案八没有溯及力

2022-02-28
这根据情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第1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例如,最高法曾就《刑法修正案八》的时间效力问题进行了解释,修九将来施行后道理都是一样的。修正案(八)对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行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第一,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正案(八)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修正案(八)没有溯及力。对于这种情况,不能以修正案(八)规定为犯罪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犯罪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2011年5月1日以后的,应当适用修正案(八)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修正案(八)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一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修正案(八),即新法具有溯及力。第三,行为时的法律和修正案(八)都认为是犯罪,但是,如果修正案(八)比行为时的法律处刑较轻的,则适用修正案(八),即新法具有溯及力。关于如何认定“处刑较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作过司法解释:“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正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第四,如果依照行为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则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修正案(八)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处刑较行为时的法律要轻,也不例外。这主要是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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