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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之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关于我国《刑法》溯及力的问题,第十二条规定:中华...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之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关于我国《刑法》溯及力的问题,第十二条规定: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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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可追溯性是指刑法生效后,是否适用于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 关于我国刑法的可追溯性,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应当按照本法通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起诉,应当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则适用本法。本法实施前,依照当时法律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也就是说,在刑法的可追溯性方面,我国采用了从旧到轻的原则,作为禁止刑法追溯和过去的例外。原则上,新法对其颁布实施前的行为没有追溯效力。但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则可适用新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行政法没有行政法法典,也就没有统一规定过溯及力的问题,所以要判断某些规范性文件的溯及力,要看该法规是否有溯及力条款。否则,即使对相对人有利,也不能适用新规定。当然,行政机关自愿适用新规定的除外,权当其自由裁量了。
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则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应当根据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追诉,根据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轻,则应当适用本法。在本法实施之前,根据当时的法律作出的有效判决,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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