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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之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关于我国《刑法》溯及力的问题,第十二条规定:中华...
我国刑法溯及力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定罪量刑依据旧法,但如果新法处罚较轻的话,则依据新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溯及力】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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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行政法没有行政法法典,也就没有统一规定过溯及力的问题,所以要判断某些规范性文件的溯及力,要看该法规是否有溯及力条款。否则,即使对相对人有利,也不能适用新规定。当然,行政机关自愿适用新规定的除外,权当其自由裁量了。
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则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应当根据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追诉,根据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轻,则应当适用本法。在本法实施之前,根据当时的法律作出的有效判决,继续有效。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这一原则是针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言的,其评价对象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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