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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医疗期(病假)的规定为: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为3个月,五年以上为6个月,实际工作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6个月,五至十年9个月,十至十五年12个月,十五至二十年18个月,二十年以上24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的70%的病假工资,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的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一、职工“短期病假”,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二、职工“长期病假”,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救济费(长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1、员工生病或非工伤连续休假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①连续工作年数不足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支付。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④连续工作年数不足6年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支付。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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