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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再聘用新工作的劳动关系性质

2021-10-0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国有及私营的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都要签订合同,劳动合同旨在保障合同签订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但因为劳动者的身份不同,签订的合同属性也有区别。退休人员已经享受相关的社会、医疗保险,故此,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再行应聘到公司工作,与对方建立的已经不是劳动关系,而是聘用合同关系,区别在于,公司一般不需要为劳动者再行购买社保和医保,考虑到这样的情况,聘用单位对劳动者的聘用报酬可以适当提高一些,当然公司也可以另行为劳动者购买单独的人身保险,至于试用期的问题,劳动法只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没有试用期,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劳动关系成立。对劳务聘用属性的合同是否有试用期,可以由双方自行商定。

相关法规

《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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