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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马**,男,汉,1965年4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51080219650422****,家庭住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龙潭乡红岩村七组44号,联系电话:1357989****。 被申请人:**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市雅山新天地C区A栋1段*层商铺*号,联系电话:0991-8759***13705713***。 负责人:厉** 请求事项: 请求劳动仲裁委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 2014年4月28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位于乌鲁木齐市西山西街四巷中豪润园项目部,从事木工的工作,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月*日上午10:00左右,刮起了大风,申请人被大风刮起的一块木板砸到右腿上,工友崔**及其他工友将申请人送至解放军第四七四医院就诊,经该医院诊断为右侧胫骨中下段骨折;右侧小腿皮肤软组织挫伤。 出院后,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做伤残等级鉴定,被申请人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拒绝在工伤认定申请表盖章,申请人无奈特向贵委申请仲裁,确认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此致 乌鲁木齐市****区劳动仲裁委 申请人:
仲裁是除法院判决外解决民事纠纷的另一种方式。仲裁的有效性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执行。那么,如何确认仲裁协议的有效管辖权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和第260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裁定不予执行法。 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法。也就是说,仲裁以合同当事人的协议为前提法。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无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就没有根据,仲裁机构即使作出裁决,人民法院也不予执行法。 第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法。仲裁机构应当依照仲裁法规的规定和当事人仲裁协议的约定进行仲裁,其裁决才能有效法。仲裁机构的裁决事项如果超出了当事人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机构受案范围的,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法。因此,即使仲裁机构作了裁决,法院也不能执行法。 第三,仲裁组织和仲裁程序是仲裁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保证,申请法院裁定仲裁条款无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法。如果仲裁员与本案有关联,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或者对当事人未经过合法通知而予以缺席仲裁等,其作出的裁决不发生效力,因而人民法院可不执行该项裁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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