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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购房方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这种方式被称为定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如果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定金应当抵...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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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房提前终止的问题,如果租户主动提前结束租赁合约,剩余未使用的租金以及押金将会被退还一部分。 出租者有权保留一部分未支付的租金及押金,作为对租户擅自解除租赁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赔偿。但是,如果租户和出租者能够协商并达成共识,同意主动提前解约,或者租户没有过失却由于出租者的原因被迫提前解约,那么租户就不需要承担任何可能的赔偿责任,其剩余的租金及押金都应得到全额退还。 关于押金的问题,其旨在确保一方主体在某项行动期间或以后,不会对另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基于这一观点,当解除双方法律关系之后,并且没有其他相关纠纷时,租赁合同中的押金必须予以退还。当然,如果在租赁环节出现了违约问题,押金将会被扣除。 另外,押金所具有的替代性能体现为其对合同内容的保障能力。通常情况下,当一方已经为了履行合同义务而提供了某种形式的标的物时,为了保证已经付出的物质能够最终得以返回,便可通过要求对方提供一定量的押金来实现。若合同未能得到全面履行,此时便可用没收所缴纳的押金作为解决合同纠纷的途径,从而彰显出保护未缴纳押金一方利益的宗旨。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押金又常被称为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多种称呼,简单说,就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就某笔特定资金达成协议,由借贷方或第三方向债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 在借债人或第三方向债权人真实履行还款义务之际,借款方需返还当初交付的押金或允许其用于抵扣相应的欠款;而若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则有权优先从该笔款项中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出借押金的行为人为出贷人,通常便是负债人或第三方当事人;接受押金的人为受托人(即债权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房屋买卖中,虚假宣传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其判定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房地产开发商或广告发布方都可能成为虚假宣传的实施主体;第二,这些虚假宣传行为通常涉及售房过程中的广告宣传或其他形式误导消费者。当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时,就构成了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这种虚假宣传行为,通常会给予行政罚款等相应的处罚措施,而情节特别严重者,甚至可能面临吊销营业执照的严厉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和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时,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使用他人名义或形象时,必须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形象时,则必须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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