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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可以考虑将员工在节假日的出差在途时间算为加班,并相应安排调休或者支付加班费; 2.如果用人单位不希望将员工节假日出差的在途时间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列举了几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情形: 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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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可以考虑将员工在节假日的出差在途时间算为加班,并相应安排调休或者支付加班费; 2.如果用人单位不希望将员工节假日出差的在途时间算为加班,则可以考虑以下措施,以降低法律风险: (1)在内部规章制度里建立加班审批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2)在内部规章制度里明确规定加班时间的统计和计算规则。例如,明确规定出差的在途时间不计为加班。 (3)向员工提供出差补助,对员工的在途时间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助。相应的,再次强调出差的在途时间不计为加班。 总而言之,加班费相关的争议是人力资源管理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之一。就用人单位而言,建立完善合理的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做到令行禁止,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劳动争议、降低法律风险。当然,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也应当具有合理性,例如给与出差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助,这样更具公平性和合理性,也能够一定程度上降低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
出差途中算工作时间,但以天计算。 员工出差,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出差途中,是为完成工作任务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过程。并且,象完成其他工作任务一样,具有受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而不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的特性,因而应当计算工作时间。 但是,员工出差途中,虽然在途时间不能自由支配,但期间只是乘坐交通工具,并无实际工作内容,也没有实际提供劳动,对用人单位不属于生产经营,并不能产生生产经营的效益,并且可以照常休息。因此,司法实践中,计算工作时间是按照自然日历数以“天”计算,并不简单低适用八小时工时制。在计算加班时,只有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才予以计算。
出差途中算工作时间,但以天计算。 员工出差,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出差途中,是为完成工作任务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过程。并且,象完成其他工作任务一样,具有受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而不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的特性,因而应当计算工作时间。 但是,员工出差途中,虽然在途时间不能自由支配,但期间只是乘坐交通工具,并无实际工作内容,也没有实际提供劳动,对用人单位不属于生产经营,并不能产生生产经营的效益,并且可以照常休息。因此,司法实践中,计算工作时间是按照自然日历数以“天”计算,并不简单低适用八小时工时制。在计算加班时,只有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才予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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