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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拆迁中,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六个月。 2、《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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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所以,强拆的诉讼时效是三个月,如遇到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3、强制拆迁,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1、房屋拆迁中,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六个月。 2、《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房屋被行政强制拆除的情况下,其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六个月。 2、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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