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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退休人员已经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需要...
被用人单位聘用或者被返聘回原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聘用或者原工作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用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与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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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退休人员的再就业和使用者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录用关系。公司因工作需要聘用退休员工继续为公司工作的人可以再就业。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的,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了聘用协议,双方的关系是劳务合同关系。
不可以。有纠纷只能通过协商,协商不成通过法院解决。《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订立劳动合同,而是订立聘用协议,双方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
退休人员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能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发生就业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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