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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办法》第四条规定:住宅建筑工程在保证范围和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履行保证义务。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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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期新规定:建筑工程质量保证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两年。根据法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一般为两年。
建筑工程保修期的规定包括:建筑工程保修期一般为2至5年,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工程主体结构终身保修。保修期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明确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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