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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醉酒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然而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对...
我国法律认为醉酒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答对其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可见,我国的处理方法符合上述第二种规定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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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醉酒的情况下,行为人在客观上的确由于酒精中毒而使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甚至丧失,但醉酒状态是在行为人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导致的,而非外力所为,因而让其承担刑事责任是符合逻辑的。 2、但是这里所说的醉酒是生理性的醉酒,对于病理性的醉酒则不然,病理性的醉酒属于精神病,应按照医院的鉴定其行为能力,可以减轻、从轻、或者免除其刑罚处罚。
我国刑法原则上确认醉酒人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是因为(1)醉酒人具备犯罪主体的条件。从医学角度看,醉酒因程度不同分为三期:第一期为兴奋期,又称轻度醉酒。这时醉酒人的高级神经大脑皮层功能受到抑制,思维能力和行动的精确度减退。第二期为共济失调期,语无伦次,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严重减弱。第三期为昏迷期,又称高度醉酒。此时醉者面色苍白,皮肤湿冷,极易引起并发症甚至危及生命。(2)醉酒人具备犯罪的主观条件,即主观上有罪过。因酗酒而量成醉酒,完全是人为的,酗酒的人知道醉酒后,会减弱意志自由的能力,这是醉酒人在酗酒时可以预见的,又预见而故意酗酒,在醉酒后实施犯罪行为,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3)酗酒是一种恶习,违背社会功德。醉酒是人为的,完全可以控制。行为人醉酒后实施的危害行为,不但破坏社会秩序,而且往往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足以惩治和预防醉酒人犯罪。 醉酒,有生理醉酒和病例醉酒之分。醉酒人,即普通醉酒人,又称生理性醉酒,指因饮酒过量致使中枢神经由兴奋转入抑制的醉酒。在生理醉酒状态下,醉酒人因酗酒导致酒精中毒而引起一定程度的神经絮乱,一般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生理醉酒而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综上所述,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具备的。
1、在醉酒的情况下,行为人在客观上的确由于酒精中毒而使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甚至丧失,但醉酒状态是在行为人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导致的,而非外力所为,因而让其承担刑事责任是符合逻辑的。 2、但是这里所说的醉酒是生理性的醉酒,对于病理性的醉酒则不然,病理性的醉酒属于精神病,应按照医院的鉴定其行为能力,可以减轻、从轻、或者免除其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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