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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原则上确认醉酒人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是因为(1)醉酒人具备犯罪主体的条件。从医学角度看,醉酒因程度不同分为三期:第一期为兴奋期...
1、在醉酒的情况下,行为人在客观上的确由于酒精中毒而使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甚至丧失,但醉酒状态是在行为人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导致的,而非外力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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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醉酒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然而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对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有了新的说法。笔者在十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就曾先后遇到三起因醉酒犯罪而被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案件。
1、关于醉酒,醉酒本身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2、关于未成年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醉驾不但要负刑事责任,还要以危险驾驶罪始定罪处罚。所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拘役并处罚金。 第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第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的时速行驶的。 第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三款事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由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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