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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吗?

2022-07-12
我国刑法原则上确认醉酒人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是因为(1)醉酒人具备犯罪主体的条件。从医学角度看,醉酒因程度不同分为三期:第一期为兴奋期,又称轻度醉酒。这时醉酒人的高级神经大脑皮层功能受到抑制,思维能力和行动的精确度减退。第二期为共济失调期,语无伦次,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严重减弱。第三期为昏迷期,又称高度醉酒。此时醉者面色苍白,皮肤湿冷,极易引起并发症甚至危及生命。(2)醉酒人具备犯罪的主观条件,即主观上有罪过。因酗酒而量成醉酒,完全是人为的,酗酒的人知道醉酒后,会减弱意志自由的能力,这是醉酒人在酗酒时可以预见的,又预见而故意酗酒,在醉酒后实施犯罪行为,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3)酗酒是一种恶习,违背社会功德。醉酒是人为的,完全可以控制。行为人醉酒后实施的危害行为,不但破坏社会秩序,而且往往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足以惩治和预防醉酒人犯罪。 醉酒,有生理醉酒和病例醉酒之分。醉酒人,即普通醉酒人,又称生理性醉酒,指因饮酒过量致使中枢神经由兴奋转入抑制的醉酒。在生理醉酒状态下,醉酒人因酗酒导致酒精中毒而引起一定程度的神经絮乱,一般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生理醉酒而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综上所述,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具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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