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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赔偿吧?在某些情况下是允许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三)项、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因为严重失职,造成质量问题,致使用人单位遭受财产遭受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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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能够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三)项、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因为严重失职,造成质量问题,致使用人单位遭受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劳动者适当赔偿部分损失。因此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如何理解何为重大损失呢?首先,对于什么是重大损失以及界定的标准,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完全赋予用人单位权限去自行制订。实际上,不同的企业完全可以有不同的标准,甚至标准差别极大:对于大型企业,可以规定造成十万或百万损失为重大损失;而对于小微企业,则可能规定五百或一千元的损失都合理。因为企业请员工来是创造利润的,如果员工不仅没有创利,反而造成了损失,这种损失标准应当允许企业根据自身规模加以界定,但当然应有个合理的范围,不能绝对化。其次,重大损失并不是只包括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只是损失的一种主要类型,实践中员工失职造成的损失,有些可能没法直接以经济损失来衡量,或者无法具体量化,如果只规定重大损失为经济损失,则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就会无法适用。因此,损失的范围包括例如重要商业机会的丧失、企业商誉的重大负面影响等,至于什么是重要商业机会、在多大范围内被媒体曝光才算对企业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仍然需要进一步在规章制度中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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