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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全。 二、要签书面合同,并且要求保留一份合同。 三、试用期内也要签合同。 四、正确行使订立...
所谓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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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签订合同的主体应注意事项:签订主体为个人的,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对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有处分权,对于合同的义务是否有履行的能力;签订主体为公司的,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范围是否属于其经营范围,该公司的性质是什么;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委托手续是否真实合法,委托权限是否明确清晰。
试用期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可以相对容易地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雇员工。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雇员工的条件和程序都相对简单,只要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一经证实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既无须提前通知,也不必给予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员工,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是否已经与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只是口头上说有试用期,实际上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则试用期不成立。没有试用期这个前题,用人单位就不能引用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解雇员工。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只能按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 2、用人单位是否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用人单位都不能以此为理由辞退员工。所谓证据的充分性,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3.、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什么时间。劳动部《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一旦试用期结束,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员工,这时只能依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还特别提醒: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只有在确实需要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约定试用期。
订立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1。签订合同时,劳动者首先要了解单位的基本情况,判断是否是合法企业。他们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单位地址和电话号码应该知道,这些信息可以通过在线查询工商登记信息来获。同时,他们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写下这些内容。二、工人应弄清楚自己的具体工作,并在合同中说明工作的内容和地点。三、劳动报酬报酬,避免口头约定。比如标准工资是多少,奖金是否按什么标准发放,这些数据一定要体现在合同中,不要相信老板的口头承诺。4、特别注意试用期。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只约定试用期合同无效。试用期结束后,要求劳动者离开是作弊;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解除劳动关系;除非劳动者不符合招聘条件,否则可以离开。5、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应明确,是现金还是通过银行支付到账户。有些单位通过扣除员工一个月的工资来束缚工人,这种行为没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扣除的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问题。6、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条件要明确。有些工人为了赚更多的钱,默认企业要求严重加班,这是违反劳动法的。现在越来越多的工资纠纷就是因为这个。此外,工作环境有毒有害,尤其是化学制革、制鞋企业和机械加工行业可能给工人带来的机械伤害的工作环境,应在合同中明确表达环境危害可能造成的伤害。7、社会保险协议。有些企业用不办社保可以多领工资的说法,误导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律师提醒劳动者,要长期考虑社保问题。工作时间越长,问题越大,涉及养老问题;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最快的解决办法就是通过劳动者购买的社会保险,快速选择通过工伤保险补贴的绿色通道救死扶伤。因此,有了社会保障就等于有了保障。八、不签空白合同。空白合同是指企业为了应对检查,拿出空白合同,先让劳动者签字.按手印,走过场,劳动者也不把合同当回事,有些合同甚至没有盖章。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这种合同无效,劳动者维权成本高。9、一些合同规定了非法内容,如女职工不得结婚生子。因工伤工伤自理,要求劳动者签订生死合同等。这些条款在法律上无效,劳动者可以拒绝签字。10.劳动合同盖章后,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应保管一份。劳动合同是劳动争议发生时,劳资双方可以出具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证明。处理工伤事故时,劳动者手头没有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被拒绝的案件不少。有些企业在签订合同后,将两份合同全部收走,发生争议时,劳动者手中没有合同,单位可以不承认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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