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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能要求经济补偿的情况: 1、一方当事人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对方请求补偿,对方应当给予补偿...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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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 3)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 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你属于这几种情况的一种,就可以要经济补偿金
《民法典》(202 1. 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民法典》就离婚时夫妻间权利义务延伸而形成的一项权益保护制度。请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经以书面方式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夫妻双方已选择了约定财产制来分配夫妻财产。 (2)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而付出了较多的义务。由于一方用大部分精力来照顾子女、老人或协助另一方工作,而这些义务本属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由一方主要履行这些义务,势必会影响他(她)的经济收入。按照约定财产制,其财产权利将受到损害。因此,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这也是夫妻间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体现。离婚的时候女方往往都是在弱势的一方,尤其是在结婚时辞去工作的全职太太,如果在离婚便没有了生活经济来源,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就可以要求男方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或者在财产分割的时候对于女方的分割部分按照多比例分配。
根据最高院关于离婚子女扶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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