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政策法规司负责归口管理和协调规章的立项、审查、公布、备案工作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具体承担相应的立项申请、起草...
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送办公厅核稿前,应先送政策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查。签发人和办公厅做出实质性修改的,起草部门应再次送政策法规司复核。未...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局法制机构会同起草机构共同研究后,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并提出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建议。
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退回起草单位;(二)超越权限,主要内容违法,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与法律、法规、规章冲突,或者不具备制定必要性的,建议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三)不符合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调研和起草程序,建议起草单位补正;(四)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修改意见。
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于涉及面小、各方意见一致的,可以经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984人已浏览
3,132人已浏览
2,387人已浏览
5,48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