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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司负责归口管理和协调规章的立项、审查、公布、备案工作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具体承担相应的立项申请、起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草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对时效性较强的,应当在3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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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或者公开征询公众意见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和省行政听证的相关规定实施。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应当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或者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建议的,起草单位应当研究处理。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政府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二)部门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报送备案;(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五)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人民政府备案的,可以径送承办备案审查工作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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