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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冲突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承办备案审查的法制机构提出审查建议...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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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有权机关依法对制定机关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意见的;(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
对部门规范性文件,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登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予以登记并核发编号;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登记编号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后,报送制定机关审议。未取得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的,制定机关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起草单位,按程序重新办理。起草单位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法制机构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应及时进行研究处理,异议成立的,应重新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异议不成立的,应及时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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