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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如下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三)是...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三)内容合法、合理,确有必要和可行;(四)保障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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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或者公开征询公众意见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和省行政听证的相关规定实施。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应当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或者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建议的,起草单位应当研究处理。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对承办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作出的备案审查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接受备案的人民政府提出审核申请,并将审核申请抄送承办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审核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草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对时效性较强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对争议较大、内容复杂的,可以延长到15个工作日。起草单位补正起草程序和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部门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时限,由部门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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