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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对承办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作出的备案审查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接受备案的人民...
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依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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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如下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三)是否违反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采取集中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审查。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三)内容合法、合理,确有必要和可行;(四)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组织起草,专业性强或者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制定机关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可以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并由一个部门主办,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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