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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标准不同,以重庆市潼南区为例,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征收标准:中心城区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征收;双江、塘坝、古溪、柏梓、太安、上和、崇龛、田家等8个镇(市中心镇、国家重点镇、特色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元征收;小渡、卧佛、玉溪、龙形、寿桥、别口、花岩、五桂、新胜、宝龙、群力、米心等12个镇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征收。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r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是土地出让价格的组成部分,而是土地出让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为了后续的项目开发而向政府缴纳的政府性基金,与土地出让价格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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