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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入职后与单位约定试用期的,有下列注意事项: 1、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且不可以延长; 2、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
劳动者入职后与单位约定试用期的,有下列注意事项: 1、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且不可以延长; 2、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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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员工,员工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是否已经与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只是口头上说有试用期,实际上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则试用期不成立。没有试用期这个前题,用人单位就不能引用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解雇员工。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只能按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 2、用人单位是否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用人单位都不能以此为理由辞退员工。所谓证据的充分性,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3、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什么时间。劳动部《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一旦试用期结束,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员工,这时只能依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HR不要为了完成招聘任务而基于进行录用决策,很多时候,招错人比招不到人后果更严重。 以岗位的重要性和员工的适合性为主要参考点,“选正确的员工”要比“正确地选员工”更重要,只顾急于录用,一旦选错人,后果很严重。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里,员工可以无任何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只需要提前三天告知企业即可,这给企业就带来了很大的用人风险。 所以,岗位重要,求职者具有非常适合的能力,又急于用人,则尽快决策; 岗位重要,求职者具有非常适合的能力,暂时不急于用人,则暂缓决策; 岗位不是很重要,求职者虽然具有一定能力,即便急于用人,也要暂缓决策。 “选正确的员工”就是紧盯着岗位需要的胜任特征,集中挖掘员工的个人优势;“正确地选员工”就是没有紧盯岗位胜任特征,而是采取了很多理论性很强,刚性的、死板的、教条的方法和手段,既想挖掘员工的优势又想了解员工的不足,最后导致对员工看似很了解,其实不了解,导致用不好员工。“用人不疑,疑人不用”是指紧盯人才的优势,而其他方面与我无关,就是这个道理。 二、发放录取通知书: (1)要谨慎,如果不着急最后确定录用,则应该以“要约邀请”的形式发放,仅仅是个邀请,不是最终录用的要约; (2)一定要发录用通知书的话,则要逐一列明不录用员工的情形,明确违约责任; (3)发放后如果需要撤回,则应该在员工未收到之前撤回;录用通知书未撤销或撤回,则不能更改任何内容; (4)录用通知书不等同于劳动合同书,录用员工后要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向如实告知企业情况,以诚信为主: 招聘面试阶段(如同谈恋爱阶段)可以有一定的夸大其词,也不能太大的夸大;但是现在要签合同录用了(如同要登记结婚了)就要如实说出企业的真相,而这时候说的真相,一般求职者都会理解和接受;即使不接受,也要比后期员工发现真相后导致离职强得多。 如实告知是双方的,当企业如实告知之后,也要让求职者如实告知他的具体情况,补充一下招聘面试考核中遗漏的信息。例如在求职申请书上填写:紧急状态下的联系人和通讯地址,并写上“上述地址为本单位向员工送达各类法律文书或工作文书的送达地址,单位以挂号信方式向上述地址邮寄文件,即视为文件已将向员工本人送达。”等等。 诚信:就不能有三押一保,即:押证、押物、押金,和他人的担保书,否则都属于违法范畴。
1.一些应届生或用人单位认为学校、应届生及用人单位三方签订了“三方协议”之后,该协议可以视同于劳动合同,入职后应届生与用人单位双方可以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此想法是错误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经与毕业生平等协商后签订的,对工作岗位、工作待遇等劳动法上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的书面文件。劳动合同与“三方协议”在签约主体存在明显的差别,内容也存在明显差异,劳动合同的签订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利的证据,也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因此,劳动者应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和自己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工作岗位、工时制、工作地点等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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