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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期内一般变更工作岗位需要员工同意,公司无权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但你所讲的情况有点特殊,可以向员工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尽量减轻公司责任...
很好兴为你解答。单位是应当签订的,但如果劳动者有下列情形则能够排除: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一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掉)】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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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此条款应属无效条款,而且,用人单位也无法证明因你的教学导致学生流失,毕竟教育教学中生源的流失是有诸多原因的,比如学校的整体管理水平、教师的整体教学水平等等,因此,不可能由你一个教师的教学工作决定的。 其次,你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理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霸王条款的方式排除劳动者的权利,所以,你的顾虑是不必要的,应当依法维权。
单位不能以女职工未婚先孕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规定无论女职工有没有结婚,或者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只要女职工怀孕的都能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不是合法的理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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