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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益权信托是股权所有人将股权收益权转移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管理和处分股权收益权的信托关系。股权收益权信托的具体操作流程大致如下: 1....
信托终止后,可以通过留置信托财产取得信托报酬。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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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合同是信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用委托人的费用,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并收取相应酬金的协议。信托合同主要适用于法人之间,其特征是: 1.信托合同的信托方主体只能是经过法定手续成立的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2.信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信托事务,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自己承担,而不是委托人承担。 3.信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物资办理信托事务。 4.信托产权仍归委托人所有,信托人只享有暂时的占有权,因而在约定的时间应转交给委托人。 5.信托合同是有偿的,委托人按合同约定给受托人偿付酬金,并承担风险。
《慈善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受托人基于委托人的信任取得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权,但这并不是说明受托人可以随意处置信托财产,而应当信守承诺、恪尽职守的遵照信托文件,实现信托目的。此外,除上述义务外,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这也要求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特定的事件、信托事务的处理、信托财产的收支情况,相应的,受托人也应当将上述有关情况向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根据《信托法》第六十条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代办机构以及收费方式目前国内尚无具体规定,以下为关于信托财产关系的通说——“一般可以认为:信托有效设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的其他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务于信托目的。对委托人来说,他丧失了对该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该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其自有资产。对受托人来说,他取得了该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之所以说是名义所有权,因为他并不能享受这一所有权所带来的信托收益。对受益人来说,他取得了信托收益的请求权,即信托受益权。维持这种状况的条件是信托存续。信托一旦终止,上面所说的情形就会产生变化,受托人不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这也是受托人仅作为名义持有人的原因之一,该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于委托人、受益人或者信托文件规定的人。如果你需要办理信托的,我们所可以帮你提供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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