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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受托人基于委托人的信任取...
《慈善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受托人基于委托人的信任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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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受托人违反忠诚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受益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委托人可以通过采取变更受托人的方式以保证慈善信托的正常运作。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根据该规定,委托人在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可以变更受托人,如受托人违反了法律关于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又或者违反了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或者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的义务等。此外,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的情形下,受托人难以履行职责,应当进行变更。
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委托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设置监察人,这充分体现了对委托人的尊重,也减少了法律的不必要干预。根据《慈善法》的规定,监察人的义务主要有:一、监督委托人的行为,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而信托法中关于慈善信托的规定,仅要求监察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慈善法》的规定体现了对委托权益的尊重和认可。二、监察人可以向委托人提出受托人存在的违法不当行为,监察人提出后可以由委托人自行决定对受托人的监督措施。三、监察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受托人的不当行为,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慈善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慈善组织应当对慈善财产进行有效管理,以使财产最大化用于公益目的。慈善组织在募捐活动的过程中和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对于募捐的财产,慈善组织应当做好以下几点:一、做好慈善捐赠接受。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二、妥善管理好慈善财产。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三、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四、做好保值增值。慈善组织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财产保值、增值,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在重大投资决策上要履行好法定的决策程序;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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