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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受托人基于委托人的信任取...
《慈善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受托人基于委托人的信任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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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委托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设置监察人,这充分体现了对委托人的尊重,也减少了法律的不必要干预。根据《慈善法》的规定,监察人的义务主要有:一、监督委托人的行为,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而信托法中关于慈善信托的规定,仅要求监察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慈善法》的规定体现了对委托权益的尊重和认可。二、监察人可以向委托人提出受托人存在的违法不当行为,监察人提出后可以由委托人自行决定对受托人的监督措施。三、监察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受托人的不当行为,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慈善组织是依法成立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由志愿者或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负责开展慈善活动。因此,慈善组织在开展专业性、知识性要求高的慈善活动中,为确保慈善活动安全有效进行,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或特长的机构或者志愿者负责。实践中,慈善组织参与抗震救灾慈善活动中,往往还专门聘请心理医生一同提供服务。
7月26日,银监会、民政部联合下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已开展近一年的慈善信托业务予以规范不得非法集资与洗钱。《办法》强调,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财产,不得借慈善信托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等活动。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除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或依法予以登记或认定的慈善组织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慈善信托等名义开展活动。”《办法》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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