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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委托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设置...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⒈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⒉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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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三)经受益人同意; (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风险提示:信托终止的情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销; (六)信托被解除。
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进行转委托,如果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转委托,应在事先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与被代理人联系,询问其意见。询问是应把转委托的理由、复代理人的情况、转委托的代理权限、转委托的时间与地点告诉被代理人。
受托人的义务主要有: (1)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 (2)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将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的义务。 风险提示:受托人除依照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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