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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和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并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本合同约定权益以外的利益。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信托终止时以信托财产为限向信托受益人返还信托财产。 (1)守信义务 受托人必须依据信托意图和信托条款行使财产权,否则将构成滥用权利,承担违约背信责任; (2)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 受托须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从事信托义务,其信托管理应仅服从受益人利益; (3)信托利益给付义务 受托人有义务依信托条款将信托利益给付受益人; (4)信托业务公开义务 受托人须将信托财产与其自有财产分开管理,并负有向受益人公开业务,接受监督的义务; (5)财产返还义务 在信托关系终止或信托关系消灭时,受托人负有将全部财产返还受益人和委托人的义务。
《慈善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的隐私。此外,《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慈善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慈善组织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泄露受益人个人隐私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信托的过程中,委托人的权利: (1)要求选择信托管理人的权利; (2)对信托财产给予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3)要求改变信托管理方式的权利; (4)当受托人管理不当或违反信托契约时,对受托人要求补偿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复原的权利; (5)要求法院就信托事务的处理进行检查的权利; (6)对受托人的辞任予以承诺的权利; (7)要求解任受托人的权利; (8)信托结束而无信托行为规定的财产归属者时。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 (9)当委托人享受全部信托利益(自益信托)时解除信托关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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