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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
税收强制执行拍卖、变卖文书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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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抵税财物为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进行变卖:(一)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二)经拍卖程序一次或二次流拍的抵税财物;(三)拍卖机构不接受拍卖的抵税财物。
抵税财物在被查封、扣押前,已经设置担保物权而被执行人隐瞒的,或者有瑕疵、质量问题而被执行人隐瞒的,由被执行人承担扣押、查封、拍卖、变卖活动产生的费用,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变价处理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原则以不低于前两种变卖方式定价的2/3确定价格。税务机关实施变卖前,应当在办税服务厅、税务机关网站或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告,说明变卖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新旧程度或使用年限、变卖价格、变卖时间等事项;登出公告10日后实施变卖。税务机关实施变卖10日后仍没有实现变卖的,税务机关可以重新核定价格,再次发布变卖公告,组织变卖。再次核定的价格不得低于首次定价的2/3.经过二次定价变卖仍未实现变卖的,以市场可接受的价格进行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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