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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二十条具体内容有哪些?

2022-09-08
下列抵税财物为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进行变卖:(一)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二)经拍卖程序一次或二次流拍的抵税财物;(三)拍卖机构不接受拍卖的抵税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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