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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或者变卖抵税财物应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效率的原则。...
下列抵税财物为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进行变卖:(一)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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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变价处理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原则以不低于前两种变卖方式定价的2/3确定价格。税务机关实施变卖前,应当在办税服务厅、税务机关网站或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告,说明变卖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新旧程度或使用年限、变卖价格、变卖时间等事项;登出公告10日后实施变卖。税务机关实施变卖10日后仍没有实现变卖的,税务机关可以重新核定价格,再次发布变卖公告,组织变卖。再次核定的价格不得低于首次定价的2/3.经过二次定价变卖仍未实现变卖的,以市场可接受的价格进行变卖。
税务机关应当与拍卖机构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一)税务机关及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存放地或者坐落地、新旧程度或者使用年限等;(三)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标的交付或转移的时间、方式,拍卖公告的方式及其费用的承担;(四)拍卖价款结算方式及价款给付期限;(五)佣金标准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六)违约责任;(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资铁路与国铁办理直通运输时,按下列程序办理:1、由向公司所在地的铁路局提出办理直通运输的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括合资铁路的线路、车站名称及其主要技术条件,客货营业范围、办理种别等内容。2、铁路局提出分界站名称,连同公司的直通运输申请报告一并上报铁道部运输局审批。3、经铁道部运输局核准后,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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